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466号
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537XXXX。
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37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某一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6721962.99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一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2月2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一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以下银行账户:
1、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密云支行,账号:×××;
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沙河支行,账号:×××;
3、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