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473号
申请人:任某,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9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任某于2021年12月1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7949164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任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2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房产(房屋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
二、上述查封财产限额为一千七百九十四万九千一百六十四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