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57号
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地西藏亚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33064685X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泽,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陈雨,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349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王某,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李某,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
申请人某一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二公司、王某、李某名下财产在人民币21132439.37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一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1月2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一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坛支行,账号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