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破申40号
申请人:扬中市光锐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XU5FQ4X,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徐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49433887C,,住所地扬中市兴隆镇普庆村**
投资人:陈德华,厂长。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光锐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将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9月2日,本院对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本院就扬中市光锐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等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118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嗣后,因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苏1182执1691号,申请执行标的为927727元。202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0)苏1182执1691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于2003年4月29日在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出资额10万元,投资人为陈德华,,住所地为扬中市兴隆镇普庆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