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4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逄某,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程香,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某,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逄某与任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京03财保419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任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23819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逄某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理由为:逄某与任某仲裁案件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此申请解除对任某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任某持有的北京XXX有限公司2381900元出资额股权的冻结措施;
二、上述解除冻结财产限额为二百三十八万一千九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