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逄某与任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3-08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4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逄某,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程香,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某,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逄某与任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京03财保419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任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23819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逄某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理由为:逄某与任某仲裁案件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此申请解除对任某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任某持有的北京XXX有限公司2381900元出资额股权的冻结措施;

二、上述解除冻结财产限额为二百三十八万一千九百元。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