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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4-13
案例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财保17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G34785332H。

负责人:魏万**,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艳,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明淼,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明淼价值503,758.29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2022年3月7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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