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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龙、吴尚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6-01
案例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28号

再审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何俊龙,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再文,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吴尚艳,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再审申请人何俊龙因与被申请人吴尚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民终2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俊龙申请再审称,(一)法院在面对仲裁案件或涉外案件时可以保留一定的谦抑性,但应当坚持“制度自信”,确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先进性,而不应该担心怕被别有用心的人士指责司法部门破坏仲裁制度的独立性,从而产生“恐裁惧裁”心理,放弃司法部门的应有权威性及严谨性。(二)二审裁定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形同废纸,将导致严重的社会恶果。(三)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且法外造法,开创性的赋予仲裁决定书溯及既往的权利。(四)再次恳请省高院向最高院去函确认仲裁决定书的生效时间及是否存在救济途径。综上,特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对再审申请人何俊龙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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