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辖7号
原告:四川守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东进路**。
负责人:陈界来,主任。
被告:唐境,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王鸿,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四川守规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唐境、王鸿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四川守规律师事务所诉称,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与二被告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指派律师罗飞、徐丽为二被告与高安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期限为一审审结为止。代理费按基础代理费的方式计取,共计200,000元,二被告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0,000元,2019年5月1日之前支付150,000元。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合同后,立即指派了罗飞律师作为王鸿的代理人承办此案件,指派了徐丽、陈界来律师作为唐境的代理人承办此案件,三律师详细研究了案情并与二被告充分沟通后确定了案件策略。案涉案件于2019年3月19日下午在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陈界来、罗飞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并在庭审中针对案涉案件中原告方高安银提出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此次庭审后,法庭再次组织了多次调解、询问,陈界来、罗飞律师均到庭参加,后案涉案件原告方高安银于2019年7月4日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法庭于2019年7月4日作出准许撤诉裁定,自此,案涉案件一审审结。在案涉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仅在2019年3月17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代理费,剩余180,000元代理费经原告多次催促仍然未支付,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二被告差欠原告代理费1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差欠的代理费1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四川守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界来与该院干警王海煜系夫妻关系,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现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予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