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81破申2号
申请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车胤大道海晨国际门面。
被申请人:津市市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李家铺乡土桥村4组。
法定代表人:石北村,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1年12月3日,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以津市市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实业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后仍无法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鑫实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华鑫实业公司。华鑫实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华鑫实业公司于2009年4月13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住所地为常德市津市市李家铺乡土桥村4组。2017年10月10日,本院判决华鑫实业公司偿还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借款2482362.4元。该判决生效后,华鑫实业公司未自觉履行,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因华鑫实业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华鑫实业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华鑫实业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津市市,公司登记机关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其破产清算案件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