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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1公司与某2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6-28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31号

申请人:某1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00605XXXX。

法定代表人:田某,常务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贵州坤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2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

申请人某1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2)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某1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账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遵绥高速公路第ZSJA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工行贵州省遵义碧云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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