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42号
申请人:荣某,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卓,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某,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人荣某于2022年1月2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号],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某名下财产在人民币23000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荣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3月2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荣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马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账号:×××);
二、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二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