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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寸草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蓝宝石智能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4-28
案例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破22号

申请人:绍兴市寸草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313590427P,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稽山村丁斗弄绍兴市福利织造有限公司内2幢2楼。

法定代表人:何奇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玥,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奇铭,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蓝宝石智能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蓝宝石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46410111A,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A2-4F。

法定代表人:梁中华。

本院在执行绍兴市寸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寸草公司”)申请执行梁中华、苏州太湖水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公司”)、蓝宝石智能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宝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寸草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0)苏0591执4347号决定书及(2020)苏0591执4347号之一中止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蓝宝石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3月31日,本院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其有持续营运偿还能力,并承担2018年国家重点印刷项目,公司仍然招聘员工维持设备研发,尚有价值2400万元的资产,第三方尽调确认公司有二亿估值。目前,其正与其他公司洽谈并购,只需要10至15个月的时间解决资金问题。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被申请人提交了《破产答辩书》、2021年3月财务报表、2021年3月招聘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2020年1月上海萃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尽调报告复印件、关联公司阿里运营证明复印件、公司专利及2015年4月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2021年公司专利费代缴证明复印件、《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印刷重点项目的通知》(国新出发﹝2018﹞20号)复印件、《金鸡湖人才计划科技领军人才》证书复印件等,以证明其主张。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9)苏0591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太湖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寸草公司货款275000元,并偿付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货款275000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蓝宝石公司对被告太湖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太湖公司追偿。三、被告梁中华对被告太湖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太湖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元、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8680元,由被告太湖公司、蓝宝石公司、梁中华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因蓝宝石公司等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寸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0591执4347号。2021年3月12日,因各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20)苏0591执43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寸草公司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经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蓝宝石公司作为债务人涉及执行案件8件,其中7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6件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另有其他案件正在审理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视频约谈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梁中华,其陈述被申请人目前无力履行债务,需要六、七个月时间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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