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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1公司与曲某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4-27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4号

申请人:某1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9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珊珊,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豪,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2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B1XXXX。

法定代表人:曲某。

被申请人:曲某,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某1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深国仲受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曲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908020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1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1月10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1、开户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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