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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2-31
案例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异307号

申请执行人:黎明,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米亚索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9号院2号楼11层1101-3。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

被申请人:汉能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9号院2号楼11层1101-1。

法定代表人:林国雄。

本院在执行黎明与米亚索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亚索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黎明向本院提出追加汉能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装备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黎明称,其与米亚索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动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米亚索乐公司支付黎明相应款项。经查,米亚索乐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汉能装备公司作为米亚索乐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追加汉能装备公司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汉能装备公司未到庭,其提交书面意见称,汉能装备公司对米亚索乐公司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汉能装备公司与米亚索乐公司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资产独立。故不同意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米亚索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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