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肖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2-12
案例内容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民特49号

申请人:肖文,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侧韶关市曲江区华源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军,广东韶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晓波,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熔,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肖文与被申请人黄晓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肖文申请请求:一、撤销韶关仲裁委员会(2019)韶仲裁字第407号裁决;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晓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韶仲裁字第407号裁决书存在仲裁员枉法裁决行为。肖文与黄晓波于2019年9月1日签订了《废钢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废钢验收以韶钢的检验质量报告为准,重量以韶钢地中衡或轨道衡为准。”且根据《废钢买卖合同》合同解释,可以直接认为黄晓波必须承认韶钢出具的质量及重量,同时必须以韶钢的结算单为准。实际扣黄晓波85606元的是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扣款依据是《废钢买卖合同》以及《广东省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技术条件外购废钢(SGCJ31.02—2018)的技术质量标准》,由于黄晓波提供的废钢等物资含杂,被韶钢扣杂,合计扣杂金额85606元,实际扣款的是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门依据废钢质量而发生的行为,肖文并未对黄晓波进行扣款。肖文提交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结算表》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仲裁员在肖文提交了《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结算表》的情况下,仍然以没有检验报告为由,裁决肖文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人为加重肖文的举证责任,纯属枉法裁判。综上所述,该案件仲裁结果严重违背事实和违背证据,在证据明显的情况下,仲裁员枉法裁决,严重损害了肖文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予支持。

被申请人黄晓波辩称: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不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肖文在仲裁庭审时已确认尚欠黄晓波货款85606元,且对金额没有异议,肖文亦没有提供能够证明黄晓波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其以黄晓波提供的货物不合格为由扣减黄晓波的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日,肖文与黄晓波签订了一份《废钢买卖合同》,约定黄晓波须按《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技术条件外购废钢(SGCJ31.02-2018)的技术质量标准》供货;肖文按合同约定的名称、规格、数量及质量标准在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落地验收,质量验收以韶钢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重量以韶钢地中衡或轨道衡为准。《废钢买卖合同》第六条第2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韶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在履行《废钢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黄晓波以肖文为被申请人,向韶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2020年3月26日,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韶仲裁字第407号裁决书,裁决:一、肖文在该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晓波支付货款85606元,并从2019年12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行业拆借利率记付利息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黄晓波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仲裁费5284元由肖文承担(仲裁费已由黄晓波预交,该会不予退回,由肖文在该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黄晓波。2020年8月12日,肖文向本院申请撤销韶关仲裁委员会(2019)韶仲裁字第407号裁决,从而引发本案。

另查明:肖文在本案听证时明确表示其主张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没有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所确认。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