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特208号
申请人:呼延刚,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清涧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申请人:杜成文,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公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遥,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呼延刚与被申请人杜成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呼延刚,被申请人杜成文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呼延刚申请称,1、依法撤销延安仲裁委员会(2020)延仲裁字第019号裁决书;2、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仲裁程序违法。延安仲裁委员会未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开庭通知等,导致申请人未能参加庭审,从而未能对案件相关情况做出客观陈述及辩解,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隐瞒案件主要事实导致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申请人如期完工并交付,被申请人在房顶不加层导致2019年底下大雪时,房顶积雪无法自然下滑导致倒塌,而非被申请人所述自然倒塌。仲裁委对倒塌原因以及厂房质量是否可靠,可以通过鉴定程序做出判断,但仲裁委直接采信被申请人单方陈述认定厂房属于自然倒塌,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没有向当事人释明司法鉴定,程序违法。三、裁决书裁定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1200元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杜成文辩称,1、仲裁送达程序合法,仲裁申请书以及立案受理相关材料,通过电话、短信、邮寄的方式分别进行送达,最终在立案后第五个月才进行开庭审理,程序合法。2、工程质量问题,钢结构厂房的断裂均发生在焊接处,仲裁委依据案件事实和损害情况作出了合理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27日,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延仲裁字第019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案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退还106000元的工程款;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案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赔偿损失21200元。仲裁费15795元,由申请人承担789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7897元。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仲裁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庭审中,申请人呼延刚提交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1张照片,证明目的:这是下雪下的,属于天灾人祸。第二组证据:7张照片,证明目的:不能放防晒网,被上诉人放了防尘网,雪下不去压塌了。被申请人杜成文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如此薄的雪把厂房压塌足以说明钢结构的质量存在问题。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申请人对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