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特77号
申请人:黄琳丽,女,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52××××××××××××069。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创杰,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振坤,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71。
被申请人:刘伟文,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41××××××××××××135。
被申请人:罗银华,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地址:广东省五华县××××××老屋,公民身份号码:441××××××××××××319。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亚辉、李弘,广东华商(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琳丽与被申请人杨振坤、刘伟文、罗银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琳丽请求:一、请求撤销惠州仲裁委员会(2020)惠仲案字第384号仲裁裁决;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案涉仲裁裁决中存在以下几点情形,贵院应该做出撤销裁决的裁定:1、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2、仲裁庭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3、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具体陈述如下:一、惠州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已经超出当事人申请仲裁请求范围的事项,构成超裁的违法行为,属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被申请人在仲裁案件中请求仲裁委裁决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并裁决申请人支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故案涉合同即使不是申请人仲裁庭审中主张的已于2020年3月28日解除,也应当于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时即2020年6月1日解除,可得出仲裁委裁决合同解除时间(202O年11月4日)系错误的,支付的租金页应当截止至2020年6月1日,仲裁委已构成超裁,系无权裁决。二、案涉仲裁案件涉及争议焦点多,特别是还涉及疫情此不可抗力因素。在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况影响下,如何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影响的不只是租赁合同双方,而是涉及承租人及出租人两大群体的公共利益,是一个具有参考性意义的具有公共利益和社会效果影响的案件,并且该案件经过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仲裁裁决书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并结案,足以见案情的复杂程度,惠州仲裁委员会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即私自适用简易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案涉仲裁裁决适用简易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案件涉及争议焦点多,特别是申请人承租被申请人方的房屋系用于开办教育机构,2020年1月,我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给全国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随着疫情的加重,广东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年1月23日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省内所有企业停工停业,教育机构全面停课,申请人积极响应省政府号召,但因此也给申请人带来诸多包括学费退还、租金、人员工资等压力,申请人迫于无奈发函给被申请人方解除合同,并已经清场将案涉房屋腾空,并将钥匙邮寄给被申请人方,被申请人对此一直不予理会。以上诸多焦点、案情的复杂程度极大,惠州仲裁委员会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即私自适用简易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案涉仲裁裁决适用简易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三、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方在仲裁庭审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方当庭出示手机,展示其提交的证据中的照片电子档,因为被申请人打开的手机页面系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电子档在微信聊天记录当中,申请人无意之下看到被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有针对被申请人私自将案涉房屋上锁的事宜,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当庭请求仲裁员对此事实进行确认,但请求没得到仲裁员同意,而被申请人方一直坚持说案涉房屋门上的锁系申请人锁上的,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庭对此事实也没有进行查实确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惠州仲裁委员会在该案仲裁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所做出的仲裁裁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全部申请事项。
申请人为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申请人主体资料,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二被申请人主体资料,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三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审笔录,均证明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存在以下情形,应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1、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2、仲裁庭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3、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证据四各方当事人的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证明各方当事人均已经签收仲裁裁决书的事实。
被申请人杨振坤、刘伟文、罗银华答辩称:被申请人认为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违反法定程序,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杨振坤、刘伟文、罗银华未就其辩解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庭审笔录,恰恰证明本案仲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仲裁庭仲裁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且仲裁委员会无越权仲裁的情形。仲裁裁决内容合情合理合法。对证据四三性予以认可。被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已经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