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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元宝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8-20
案例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内0403行初5号

起诉人:张某,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起诉人:元宝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元宝山区平庄镇区农牧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

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某的起诉状,起诉人张某诉称其与被申请人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前美丽河村民委员会因土地经营权纠纷向被起诉人申请仲裁,现起诉人对被起诉人出具的元农仲裁(2020)第3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起诉人的父亲张云祥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归起诉人所有;2、判决被起诉人给付起诉人赔偿款。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起诉人元宝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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