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民特320号
申请人:符晶,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30************215。
被申请人:东莞溢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1。
申请人符晶与被申请人东莞溢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申请人符晶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符晶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