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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波涛与朱晔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5-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51号

申请人:石波涛,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国,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晔,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石波涛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晔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573104.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石波涛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石波涛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波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晔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573104.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波涛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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