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杨庆德、杨永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6-16
案例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再9号

申请执行人:杨庆德,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杨永福,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孙玉荣,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系被执行人杨永福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庆德与被执行人杨永福、孙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鲁0116执恢371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永福名下位于济南市莱芜区(原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三官庙村东、姚口路南的不动产(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一宗【土地证号:莱芜市集用(2013)第0142号】(含制冷设备系列资产一宗)。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2019)鲁0116执恢37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裁定书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杨永福、孙玉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019)鲁0116执恢3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本院已查封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第三人李杰于2019年10月21日对拍卖程序提交书面异议,本院予以立案审查,并于2019年10月25日中止拍卖程序。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鲁0116执异107号裁定书,驳回其异议。上述裁定于2019年11月12日向李杰送达。2019年11月27日李杰在网上提交执行异议之诉立案材料,但因材料不全退回补充材料。执行人员将拟处置物于2020年1月2日至1月3日在淘宝网公开拍卖,竞买人李福庆于2020年1月2日10:46:39竞拍成功,于2020年1月13日缴纳尾款。而李杰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19)鲁0116民初6682号。在案外人李杰是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继续中止拍卖程序,但执行人员于2019年11月27日之后将拟处置物发起拍卖,并成功拍出。执行人员在知晓李杰的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已立案时,及时将成交款项退回竞买人,使拟处置物重新回到原状态,相当于撤销了2019年11月27日之后的执行行为。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