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破申8号
申请人:十堰祥超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万荣,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申请人十堰祥超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19)鄂0302执1727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以申请人十堰祥超科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杨守祥、十堰祥超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王玲因与被执行人杨守祥、十堰祥超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守祥、十堰祥超科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9)鄂03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2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302执1727号执行裁定书,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守祥、十堰祥超科工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2日,被执行人十堰祥超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的审查资料有:1.(2019)鄂0302执1727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况说明3.执行转破产申请书及股东会决议4.十堰祥超科工贸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说明5.十堰祥超科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6.(2019)鄂0302执1727号执行裁定书、(2016)鄂0191执恢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6.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十堰市不动产登记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结果、企业信息查询单7.(2018)鄂03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2019)鄂03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申请人执行人王玲送达了(2019)鄂0302执1727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申请人执行人王玲仅口头表达异议,未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申请人十堰祥超科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1日,注册资本金112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新彬。公司股东出资及持股比例为陈新彬1120万元(占比100%)。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普通机械产品加工、销售等。经执行程序查明,申请人十堰祥超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第三人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根据十堰祥超科工贸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说明,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以公司为被执行人或被告的案件3宗,涉案金额4403266.27元(部分利息没有计算),其中两宗执行案件均因十堰祥超科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