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行初90号
原告吕俊凤,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原告吕俊凤诉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俊凤诉称,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章劳人仲案字【2020】第336号《仲裁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是错误决定。这个《决定书》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决定书》称:“经审查,申请人已于2018年11月退休,其提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申请人的申请,本委不予受理。”
首先,原告申请仲裁的争议是本人在职时发生的争议。原告申请仲裁的行为虽然发生在退休后,由于争议双方在原告退休前后一直有意愿寻求内部解决争议且持续了较长时间,原告知道并确认权益受损害的时间也在退休后,但仲裁申请书涉及的争议却发生在退休前,依法不应因“已退休”而失去追溯退休前权益的权利,在时效范围内也不应失去申请劳动仲裁的资格。因“已退休”剥夺原告的法定权利和正常人格于法无据。
其次,法无明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洋洋六项规定,没有“已退休”这一适用范围除外的字样、条款和相关意思表示,而且第(六)项规定实际上体现了能理尽理的立法精神。被告用子虚乌有的所谓法条推卸作为责任世今罕见,法理不容。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无视事实,适用法律不当,《决定书》成立的理由不足,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悖。请求法院撤销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章劳人仲案字【2020】第336号《仲裁决定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