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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1与某2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6-21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09号

申请人:某1公司,住所大冶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73946XXXX。

法定代表人:柯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波,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2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某1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0665767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某1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以下银行账户:

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号:×××;

2、开户行:北京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账号:×××;

3、开户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4、开户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滨河支行,账号:×××;

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号:×××;

6、开户行:北京银行东大桥支行,账号:×××;

7、开户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账号:×××;

8、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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