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苏07执复51号
复议申请人:陈菲菲,女,汉族,1987年5月5日生,住山东省莒县。
复议申请人陈菲菲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州区法院)(2019)苏0706执3941号之一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陈菲菲复议请求:依法解除对陈菲菲的限制消费令。事实与理由:一、被执行人北京佰诚普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佰诚连云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所有员工公司都是由总公司对公账户统一打款发放至各员工工资卡,分公司无法影响总公司的债务履行,分公司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河南省郑州也有该情况,分公司和总公司都被申请仲裁,当地法院只限制了法人李佰诚的消费,并没有限制分公司负责人消费。二、在本案仲裁前,刘某2已不在佰诚连云港分公司任职,已于2019年3月4日离职,而且佰诚连云港分公司已于2019年7月1日合法注销。海州区法院认定陈菲菲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适用法律不当,对陈菲菲限制消费没有意义,也不合情理。
经审查查明,刘某1与佰诚连云港分公司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作出连劳某案字〔2019〕第234号仲裁裁决:自该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佰诚连云港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1工资15722.37元、经济补偿6083.21元,合计21805.58元。
根据刘某1申请,海州区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对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苏0706执3941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海州区法院对陈菲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陈菲菲不服向海州区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4月13日,海州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出(2019)苏0706执3941号之一决定:驳回佰诚连云港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陈菲菲对解除其限制高消费令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