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天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陈志坤。
上诉人河北华天宇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20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华天宇物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是代理合同纠纷,简单的说也就是当事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纠纷,该类法律纠纷中,涉及到代理费的数额和是否应当支付、支付的参照标准是什么。其中两个重要的衡量指标,就是相关的工作是由谁做的,是谁付出的劳动量。在上诉人的委托事项范围内,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参与的很少。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当中争议的工作量有着更多的了解,因此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更加适宜。据此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故应适用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所涉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律师费及逾期付款利息,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而被上诉人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为佛山市禅城区,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河北华天宇物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