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8)粤19司救执19号
救助申请人:黄庆奎。
救助申请人:陈明英。
救助申请人:谭菲燕。
救助申请人:谭彩燕。
救助申请人:谭君仪。
救助申请人黄庆奎、陈明英、谭菲燕、谭彩燕、谭君仪依据本院(2015)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法院的(2016)粤刑终5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陈梓的附带民事赔偿,现以其家庭经济情况非常困难为由,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刘陈梓与被害人黄某系情侣关系,因感情出现问题,黄某于2014年9月离开刘陈梓前往广东省深圳市工作,刘陈梓于2015年4月到深圳市寻找黄某。2015年5月5日6时许,刘陈梓通过QQ信息与黄某取得联系,两人来到东莞市××沙××社区××路××号顺发住宿入住202号房,并在房内发生性关系。随后两人在交谈中因感情问题发生冲突,刘陈梓十分生气,遂用双手掐住黄某的颈部致黄某当场死亡。发现黄某已经死亡后,刘陈梓用被子盖住黄某尸体,用一条白色毛巾在黄某的颈部打了个结,然后携带黄某的手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某符合被他人用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致呼吸受阻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