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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寿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3-26
案例内容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民再2号

原审申请执行人:李德寿,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原审被执行人:武汉恒昇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袁红,总经理。

原审被执行人:袁红,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

原审申请执行人李德寿与原审被执行人武汉恒昇欣工贸有限公司、袁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8)鄂1381执1171号之一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19)鄂138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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