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民再2号
原审申请执行人:李德寿,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原审被执行人:武汉恒昇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袁红,总经理。
原审被执行人:袁红,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
原审申请执行人李德寿与原审被执行人武汉恒昇欣工贸有限公司、袁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8)鄂1381执1171号之一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19)鄂138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