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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6-07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76号

申请人:刘某,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艾某。

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12月3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38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2月1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xxx,账号:xxx);

二、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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