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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6-07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93号

申请人:刘某,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9317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12月3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52559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2月2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持有的某公司525591元出资额的股权,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二万五千五百九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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