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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刘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0-04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08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xxx。

法定代表人:晏园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梅,北京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名下财产在人民币1500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6月2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朝私04字第XXXX号;

二、上述查封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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