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全文
下载
打印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2破3号之五
申请人:缙云县康牛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13日,缙云县康牛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根据(2019)浙1122破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分配完结缙云县康牛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请求本院终结缙云县康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缙云县康牛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执行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最后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后,已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缙云县康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