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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军、祝传清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1-16
案例内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终1295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杨红军,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鹏,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祝传清,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修民,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上诉人杨红军因与被上诉人祝传清、岳修民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民特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审法院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受理,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了杨红军的申请。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的该裁定不属于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就该裁定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给予当事人上诉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杨红军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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