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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瑞泽典当有限公司、天津孟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1-16
案例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破申1号

申请人:天津瑞泽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2号楼321-322。

法定代表人:周仲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鹏,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孟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孟瞿阝村。

法定代表人:张良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瑞泽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孟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孟庄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孟庄园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月28日进行询问,申请人瑞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鹏、张凯,被申请人孟庄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到庭参加询问。

被申请人孟庄园公司请求驳回破产申请,主要理由是,就案涉债务存在异议,案涉债权的主债务人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法院起诉;瑞泽公司不能证明孟庄园公司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根据执行裁定书记载,系因集体土地暂不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故终结执行程序,孟庄园公司的资产价值超过案涉债务,不符合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查明:根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二中执字第0261-1号执行裁定书,天津瑞普典当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孟庄园公司因欠款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泰达公证处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津泰达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孟庄园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瑞普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孟庄园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进行了查封,因集体土地目前暂不能处置,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待将来具备条件时再继续执行。

2021年1月15日,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瑞泽公司,请求不予执行(2015)津泰达执字第4号公证债权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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