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财保1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秦晓砺,男,199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
被申请人:上海颐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徐军,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王丽玲,女,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秦晓砺与被申请人上海颐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军、王丽玲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沪0115财保1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颐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军、王丽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206.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9月2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秦晓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秦晓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