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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晓砺申请解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1-10
案例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财保1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秦晓砺,男,199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

被申请人:上海颐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徐军,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王丽玲,女,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秦晓砺与被申请人上海颐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军、王丽玲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沪0115财保1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颐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军、王丽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206.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9月2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秦晓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秦晓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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