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终17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新,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上诉人李永新因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4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永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李永新于2016年12月1日被平顶山富进民制衣有限公司正式聘请为合法工人,但其一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30日至9月4日期间,王鹏等人诈骗股东(张正海)252万元后故意破产,分别向李永新出具5万元和3.28万元的拖欠工资证明及和解协议。但王鹏却总是推脱,不支付李永新工资。李永新帮公司讨回来100多万元的外债,王鹏欺骗说铝厂副总投资的。2018年5月28日来电告知李永新,应当向公司要工资。因为公司的所有设备已经全部判给了张正海。李永新于2018年5月31向鲁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鲁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鲁劳人仲案字(2018)00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永新根据法律规定于2019年9月16日再次向鲁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开庭时被申请人缺席,仲裁庭说按缺席裁决处理,但直到2019年12月25日没有裁决结果,原来早被中止了仲裁程序。2020月1月3日,仲裁委劝李永新撤回仲裁,重新立案。后来鲁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鲁劳人仲案字(2020)001号撤案通知书。李永新于2020年12月向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到2021年4月14日才下达了不予以受理裁定,一审法院的行为严重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44、50、77、79、83、89、90、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14、30、38、46、47、48、50、81、82、85、87、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3、5、9、16、18、19、29、34、43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程序法》第9、32、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8、10、62、1165、1166、1167、1168、1169条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李永新的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因李永新对鲁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鲁劳人仲案字[2020]001号撤销案件通知书不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李永新应当将用人单位列为本案被告,而李永新将鲁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本案被告,请求鲁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赔偿其损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系错列被告。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永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