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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0-08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194号

申请人:王某,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永忠,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40xxx。

法定代表人:王翱东。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之间因《关于北科集团资产重组项目投资合作的补充协议》所引起的纠纷,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在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王某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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