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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4-06
案例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4财保56号

申请人:王培竹,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洋,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深发招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深发招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深发招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青龙路227号三层C3085室。

法定代表人:孙世鑫。

申请人王培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深发招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91989.2元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王培竹向本院提交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培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山东深发招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5919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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