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异132号
申请执行人:刘晶莹,女,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
被执行人:北京济世合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1幢710单元一层。
法定代表人:陆杨。
第三人:果少轩,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在执行刘晶莹与北京济世合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晶莹向本院提出追加果少轩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刘晶莹称,刘晶莹与济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济世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果少轩作为该公司股东,并未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追加果少轩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果少轩辩称,不同意刘晶莹的追加请求。果少轩并未参与济世公司日常经营,仅为该公司提供客户。果少轩并不知晓其认缴出资的具体数额,也并未实际出资。
济世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刘晶莹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果少轩、济世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刘晶莹与济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19]第1945号仲裁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济世公司向刘晶莹分六期支付工资共计3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济世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晶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5执10470号。执行过程中,本院因济世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京0115执104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