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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与黄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1-05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335号

申请人:俞某,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意,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轩,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

申请人俞某于2021年7月2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8895645.4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俞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9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俞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某名下位于顺义区XXX全部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京(2019)顺不动产权第XXXX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建国路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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