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马思涵、王琪等申请乐树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7-30
案例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破申37号

申请人:马思涵,女,汉族,1995年8月28日生,住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王琪,女,汉族,1992年2月9日,住江苏省泗阳县。

申请人:王炜,女,汉族,1995年9月15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乐树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X714R6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环球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小龙。

本院在执行马思涵申请执行乐树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马思涵及另案执行案件债权人王琪、王炜同意,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苏0591执1054号决定书及(2021)苏0591执1054号之一中止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乐树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5月31日,本院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内,申请人马思涵、王琪、王炜分别于2021年6月9日、6月21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被申请人承诺限期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马思涵、王琪、王炜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