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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华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7-29
案例内容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民特16号

申请人:周华森,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国珍,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华林,广东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亚茹,广东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周华森与被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周华森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申请人周华森的委托代理人周国珍,被申请人信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华林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周华森向本院请求不予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2019)穗仲网案字第28544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如下:1、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对仲裁一事不知情。直至2019年10月份,才从泛华公司秦经理处得知仲裁一事,此时,(2019)穗仲网案字第28544号裁决已经作出。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不予执行该裁决。

信托公司辩称:1、广州仲裁委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将相关文书通知周华森,其所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28544号裁决程序合法,应予执行。周华森在《贷款合同-房屋抵押》、《抵押合同-房屋抵押》中确认合同所列的邮箱地址和手机号码作为涉仲裁或纠纷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据此进行送达合法。周华森辩称没有收到没有根据。2、周华森主张不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周华森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被申请人营业执照;3、广州仲裁委(2019)穗仲网案字第28544号裁决书;4、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8执470号执行裁定书。信托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贷款合同-房屋抵押》;2、《抵押合同-房屋抵押》;3、网络仲裁受理通知书;4、仲裁庭组成通知书;5、送达及生效证明。

案件审查过程中,本院向广州仲裁委函调了(2019)穗仲网案字第2854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送达相关仲裁文书的书面材料、送达及生效证明及其审理案件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等文件。

本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信托公司对周华森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周华森对信托公司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5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周华森收到仲裁通知。经审查,本院对周华森提交的全部证据及信托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予以采信。周华森虽对信托公司提交的证据3、4、5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该3份证据与本院向广州仲裁委调取的材料内容一致,故本院对该3份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广州仲裁委就信托公司与周华森、林春文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作出(2019)穗仲网案字第28544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中记载,仲裁机构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下称《网络仲裁规则》)第四条规定,适用网络仲裁程序,并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及《网络仲裁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于2019年5月7日按照当事人确定的电子送达地址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网络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及证据等材料。因各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及《网络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9年5月17日由主任指定成立仲裁庭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组庭通知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及《网络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后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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