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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121号

申请人:李某,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XXX。

法定代表人:王盛安。

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3月3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XXX房屋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5月1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京(2016)通州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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