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121号
申请人:李某,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XXX。
法定代表人:王盛安。
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3月3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XXX房屋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5月1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京(2016)通州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