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74号
申请人:刘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莹,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烨,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24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
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207181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8月2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