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2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史莉莉,女,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于耕川,男,住北京市房山区。
史莉莉申请执行于耕川仲裁一案,执行依据为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金(2019)第2487号裁决书,执行债权数额暂计至立案当日为人民币3921.07元(具体数额以裁决书为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开户及余额、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进行了统查,查明其在部分银行内开立账户,但数额过小,故本院未予扣划。
3.本院对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开户情况。
4.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5.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债权目前全部未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