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川01司惩复8号
申请复议人:郑吉崇,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中国台湾地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习,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郑吉崇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的(2021)川0107执412号执行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郑吉崇提出,1.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刘建军,郑吉崇未持有润运公司股权,并非润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郑吉崇现并非公司员工或者股东,不存在任何影响润运公司履行债务的因素。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的规定,应当解除对郑吉崇的限制消费措施,继续对郑吉崇限制消费有违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故请求撤销(2021)川0107执412号执行决定书,解除对郑吉崇的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