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民特4号
申请人:芒市圆梦民族艺术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3MA6KEFTM88,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河东西路铂金紫园商铺**。
经营者:祁木嫩,女,1986年1月12日生,景颇族,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木央,女,1987年4月26日生,景颇族,该团后勤管理员,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叶宁,女,1986年7月7日生,傣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申请人芒市圆梦民族艺术团与被申请人叶宁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申请人芒市圆梦民族艺术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