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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田美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0-22
案例内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执异125号

申请执行人:肖田美,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执行人: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光。

第三人:杨光,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本院在执行肖田美与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田美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杨光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肖田美称,本案京平劳人仲字【2017】第253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份工资25800元,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杨光系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持有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97.5%的股权,是最终受益人。现申请人发现,杨光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杨光并未全面出资,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追加杨光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并执行杨光名下及附带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2.被执行人公司2018年度报告。

被执行人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人杨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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