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锦惠,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三中路**龙都**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50000498600723D。
负责人:唐晓辉,该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池市宜州区闽润超市,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黄莺路中源魅力新都小区******商铺******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81MA5NM6T32Nl-l。
经营者:陈振银,男,198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银,男,198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西中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黄莺路**281785205072R。
法定代表人:韦自力。
上诉人梁锦惠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河池市宜州区闽润超市、陈振银、广西中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5民初593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