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57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5B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鲍某,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范某,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鲍某、范某名下财产在人民币4366719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8月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鲍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复内支行,账号:×××);